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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该由谁负责?污责任机制建立时不我待

2014年01月21日 14: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我国环境承载力不断逼近极限,具有隐蔽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引起了我国社会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

  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传出消息,将牵头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环境保护部也把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等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政策法规的陆续建立和完善,修复产业似乎迎来了发展黄金期。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土壤、地下水污染责任机制的内涵及其重要性还需要进一步凸显,各项配套政策也要及时跟上。可以说,污染责任机制是保护和修复土壤、地下水绕不过去的一道坎,有比没有强,早有比晚有强。

  为何要建污染责任机制?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侧重于预防和过程监督管理,即环评、监测和监察(排污达标和排污费)制度。虽然也有一定的罚款,但是缺乏有效的惩治制度。

  由于大气和地表水的自净能力,国内环保领域前几十年更多关注水、气、固废治理和处置,对修复的思考和探索较少。但对于自净能力很弱的土壤地下水领域,针对污染结果的修复就很重要。也就是说必须要在停止污染行为的同时,对受到污染的土壤、地下水进行修复,直至不对周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其修复费用可能是排污费及罚款的千倍或者万倍。

  我国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多年,直到关停和搬迁的时候,才发现这些企业贡献的税收和利润还不及其使用场地污染修复所需成本的零头,这种惨痛的教训现在仍然在我国一些地区继续上演。因此,污染责任机制一天不建立,错误就还可能重演并继续扩大。长此以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作为90%污染物最终归宿地的土壤及地下水将不可避免面临难以承受的污染压力,而全社会将不得不为天文数字般的修复费用埋单。

  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责任机制可以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侧重点从为GDP保驾护航的从属地位转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从预防(环评)和管理(排污许可)为重逐步转变到预防、管理和惩治(修复)并重的局面上来,极大降低排污的事后成本。

  修复文化必须“修复”

  国内土壤地下水修复产业起源受益于房地产市场的高涨,房地产需求催生的修复市场也形成了一种以房地产开发和盈利为导向的修复文化,由此引发出了针对修复的超短时间约束和超低价“糊弄”式修复等不良现象,并极大地限制了修复技术多样化发展,增加了修复成本。

  在如此修复文化的熏染下,判断一块场地是否需要修复的基本准则不是污染事实和其危害,而是这一地块是否有较高的商业开发价值,这显然背离了污染修复的根本目的,这种修复观是畸形和急需扭转的。只有撇清与开发的关系,让修复问题还原到保护环境的定位上来,才有可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污染。

  有危害的场地必须及时修复,否则等到开发的时候,危害已经造成,污染早就迁移扩散,修复成本将万千倍的增长,从场地管理的全过程来看,污染责任机制发挥作用的触发点是污染被发现之时,而不是土地开发再利用之时。

  新一届政府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文化只有牢记自身产生和存在的意义,才能吻合新的执政理念,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如何有效修复污染场地?

  由于污染责任机制的缺乏,一些土壤地下水调查和修复流于形式,在个别以政府为责任方的项目中,政府更是强势影响项目的进程,使得土壤地下水污染的修复效果大打折扣。

  明确污染责任终身制,有利于污染责任方管理好修复项目环境污染责任、其他法律责任、财务风险和政治风险。

  污染责任机制中,污染责任与场地修复中的其他利益相关方无关。环保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责任方修复

  达标,不对其审查的任何报告及方案负责,修复工程的任何延期和失败的后果都由污染场地责任方承担。环保主管部门出具“有条件”的验收报告,意即基于当前的场地情况通过验收,如果未来又发现了污染并确定与责任者相关,污染责任者仍需要承担修复达标等相关责任。这样的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数据造假和腐败,使责任方不仅仅出资,还要真正投入到有效修复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工作当中。

  让良币驱逐劣币

  以污染责任机制为核心,更能督促企业注重清洁生产,保护土壤、地下水。

  企业一旦污染了土壤、地下水,不可能轻易脱身,不仅要出资修复,主要负责人还可能会承担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关注和开展清洁生产。

  我国工业化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面对国内企业的土壤、地下水污染责任意识几乎空白的情况,如果现在不当机立断建立责任机制,未来的污染后果将更加严重。

  同时,通过建立污染责任机制,还能使那些不采取清洁生产,污染了土壤、地下水的企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从而自觉加强自身环境管理。高污染企业会因为承受不了严厉的污染责任追究导致的过高成本而退出市场,形成良币驱逐劣币之良好局面。如此,充分利用环境管理来实现企业淘汰和产业升级。

  另外,我国企业在土壤、地下水环境责任方面的认知未能与国际接轨,一些国内企业在国外投资收购时遭遇了不应有的相关损失。反观国外企业在我国投资,首先就是进行场地调查取样,判断是否存在有产生污染责任的风险。两相比较,差距立显。

  有些人认为,污染是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副产品,严格的污染场地责任制度会滞缓国民经济发展。但美国的经验表明,《超级基金法》指导下的污染场地修复并没有损害美国的经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美国经济一直处于世界经济的龙头地位,没

  有任何数据表明严格的污染责任制度拖延了经济发展。恰恰相反,污染责任机制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了美国的产业转型升级,以微软为代表的一大批高科技企业正是从那时起步。

  让修复产业真正发展

  我国面临的土壤、地下水污染危机和挑战,表面上是管理和技术挑战,但其实质是污染责任的挑战。如果不建立污染责任体系,就谈不上场地修复的社会需求,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体系只能是空中楼阁。

  房地产带动的修复市场,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和房地产市场的逐利性,每年真正形成的修复项目数量极少,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也未能统一考虑,修复项目完成质量良莠不齐,产业中恶性竞争常现,还出现了由房地产市场需求引导的异位修复盛行。这对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和工程实施水平,降低修复成本,乃至修复产业在经济格局中地位都极为不利。

  如此之下,战略型新兴产业只能是纸上空谈,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污染责任机制,修复的主体变为责任企业而不是政府或者开发商,修复市场的空间才能打开,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将极大促进修复产业的发展,以此带动修复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未来修复产业才有可能在国际修复产业分工中占据有利位置,才能为我国修复企业在数年后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基础。

  土壤、地下水污染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纵观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史,莫不是建立了以“谁污染、谁负责”为核心的污染责任机制,才推动了环境保护特别是土壤、地下水修复事业的极大进步。我国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期,必须以更大的智慧协调发展需求和环境资源约束之间的矛盾,希冀尽早建立污染责任机制。 ◆高胜达 孙宁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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