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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大“四审”地方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4年01月21日 14:5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图为今天上午,湖北省召开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新闻发布会,请出席湖北省人大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解读《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图为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湖北省政协常委、省科技厅副厅长杜耘(中)被现场采访的记者围住。

  “按日连续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两罚’的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相对人加重处罚的一种措施,以提高违法者成本。”湖北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今天说。

  “我们对屡次违法排污的一家涉湖企业处以‘武汉史上最严厉’罚单121万元,极大地震慑了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湖北省政协委员、武汉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湛透露。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湖北省人大会议进行审议,既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过程,也是宣传人大立法制度和法规本身的过程,有利于推动法规的贯彻执行。”湖北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表示。

  今天上午,湖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出席湖北省人大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现场解读《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据悉,草案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人大会议进行审议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人大代表从立法参与者变为决策者

  2013年初,通过广泛征集社会意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和全年重点工作计划。

  作为条例起草负责部门,湖北省环保厅等政府部门采取了专家立法的模式,聘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承担立法起草任务并完成初稿,相关部门负责草案的条文修改、完善。

  2013年9月,数易其稿后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通过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年9月2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此后,草案又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4年1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就草案向湖北省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决定将草案提交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一般来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是“两审三通过”,即经过两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第三次常委会会议提交表决。但这次,草案提请“四审”,即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一次代表大会提请表决。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为何要把草案提交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滕鑫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草案规定的水污染防治有关内容是事关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必要提交湖北省人大会议进行审议。

  栾丽娜透露,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过去曾将涉及人大自身工作的规定提交人大会议审议,将一部法规提交大会审议尚属首次。

  “这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人大代表是立法的主体,过去我们是通过立法议案和建议及常委会在立法调研和评估活动中吸纳代表参加。这次他们的角色从立法参与者转变为立法决策者,这是很大的转变,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更能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栾丽娜说。

  据悉,参加此次大会的湖北省人大代表有700余名。

  设专章规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没有公众参与,环保就没有希望。”栾丽娜说,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水污染防治与公众参与的内容。

  草案要求,湖北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监测,突发水环境事件,与水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水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针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不畅的现状,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草案还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要求他们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和审批建设项目等与公众水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决策的参考。”草案明确了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决策的形式。

  草案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依法成立水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可以聘请水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投诉。

  “按日计罚”破解违法成本低难题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成了今天新闻发布会上的热点词汇。

  “针对环境保护中这一怪圈,我们在草案中提出,对守法者要表彰要鼓励,对违法者从严处罚,提高处罚下限;同时丰富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罚款、没收、吊销证、停产停业;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拖报的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栾丽娜说。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防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排污者,草案规定了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且不设上限。

  武汉市环保局负责人李湛介绍说,2013年,武汉市累计出动环保执法人员8239人次,现场检查企业1608家,查处涉湖排污企业问题79个,对47家进行了处罚,处罚金额449万元。

  “这次立法,一个核心思想是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这一点,我们环保部门举双手赞成,这也要求我们不断采取新的执法手段与方式,会用、善用法规有关规定。”李湛说。

  在李湛看来,环保执法中一直存在环保部门与违法企业“作艰苦斗争”的情形,环保执法最难之处也在于此——资源环境的价格没有得以充分体现。

  “除了完善立法,还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让资源环境的价格充分体现出来。”李湛认为,企业天生“会算账”,通过市场手段变过去末端严管的“逼着守法”为企业“自觉守法”,才能从根本上破解环保执法的困境。 □见习记者刘志月文/图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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