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环境行政约谈是否需要立法?
参与互动(0)环境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全国范围内尚无统一立法,只有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
小编大概梳理了一下,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中提出: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落实整改措施。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有青海省环保厅《环境保护约谈制度(试行)》(2009)、山东省环保厅和省监察厅联合出台的《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2010)、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 >的通知》(2012)、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2012)等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层级普遍偏低,缺少统一的约谈基本法律指导。各地分散的立法在立法目的、约谈性质和形式、约谈基本原则、约谈程序、约谈管理体制等方面没有统一标准可循。
谈及新疆出台的约谈办法,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副处长李新琪表示,对重大环境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环境保护约谈手段已用于新疆环境监管中,但是环境保护部还没有制定印发一个统一的约谈制度。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约谈行为,用好约谈这个手段,很有必要制定一个环境保护约谈工作制度,以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依法处置环境违法行为。
另外,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一大缺陷,就是缺乏政府环保履职监督制度的详细规定,有学者提出应当在政府环保履职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两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政府环保履职内部监督制度内容就包括了约谈。正在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应当考虑予以弥补。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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