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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非居民用天然气涨价引争议

2014年01月22日 14:18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参与互动(0)

  1月14日至20日,新消息报新闻热线接到多起商业天然气价格上调,相关部门要求补缴去年7月10日以来直到文件下发之日差价的投诉。据了解,多位业主商业用气到了缴费时间,天燃气公司从14日开始给业主的商业住房下达缴费通知单时,告诉业主“非居民用气费用已经上涨,需补缴从2013年7月10日至12月底的上涨差额”。

  1月20日,在银川市金凤区经营一家餐厅的姜先生称,1月15日,他拿到了哈纳斯天然气公司下发的缴费通知单。“通知单上不仅告知我商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已经上调0.5元,并且需要我补缴自去年7月10日上调以来至12月的上调差额5000余元。”姜先生随后去宁夏哈纳斯天然气有限公司询问,被告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出台的宁价商发[2013]74号文件上有明确规定。姜先生此后上网查找,都没有找到该文件。姜先生有些不解,“我已经缴纳过去年的天然气费用了,现在却要求补缴差价。这就像是过去买的菜,现在都吃完了,如今菜涨价了,我们还要补缴吃掉菜的差价?”

  部分加气站也面临着数十万元的差价需要补缴,让业主难以理解。当日,记者来到自治区物价局,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王处长向记者出示了“宁价商发[2013]74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销售价格明确指出,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而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用气,由现行价格2.21元/立方米调整为2.71元/立方米(存增量综合作价),供气企业可以在上下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而文件中第三条实施时间也有明确规定,以上价格政策自2013年7月10日起追溯执行。此前有关的规定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为何要追溯文件下发之前的差价呢?商品价格管理处梁处长向记者解释,国家下达非居民用气价格上调的通知是从2013年7月10日以前按照以往价格征收,多家供气企业的上游各单位自7月10日就开始执行国家上调的价格。这期间,自治区物价局经过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于2013年8月15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了《宁夏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调整拟调方案的报告》。8月27日,国家发改委向自治区物价局反馈了5条修改意见,以便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自治区物价局于12月30日下发文件,国内多个省份也是在接到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后经过调研陆续上调非民用天然气价格,但均追溯收缴2013年7月10日至当地下发通知之日的差价。我区追溯差价也是经过咨询国家发改委同意后写入文件的。另外,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用户结算时,7月10日前所有气量均按调价前价格水平结算。也就是说,7月10日后,上游企业与下游用户的结算是按照发改委文件要求的价格结算的。在7月10日至12月30日期间,我区的供气企业已经为此承担近亿元成本,这部分费用也只有通过末端的用户分担。(铁志平 余柄光)

  现象探究

  此次价格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

  居民用气不作调整

  据介绍,这次天然气价格只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考虑各种因素影响,车用天然气零售价格也不作调整,仍维持现行3.58元/立方米价格水平(未通输气管网,只能通过槽车拉运压缩气来解决车用气的同心、海原、固原等市县,仍执行3.98元/立方米价格)。

  存量气和增量气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作价。存量气是2012年实际使用的天然气数量,增量气是新增加的天然气数量。在门站价格方面,存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价0.40元,其中,化肥用气每立方米提价0.25元;增量气门站价格国家规定我区的门站价格2.65元/立方米执行。在销售价格方面,城网工业用气、商业用气和集中供暖用气等价格在门站价格调整的基础上,对其销售价格分别进行了调整,有的分存量气、增量气分别作价,有的进行了综合作价。

  价格调整对下游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影响大

  据介绍,这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综合提价幅度较小,总体影响不大。居民用气价格和车用气零售价格不调,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影响较大的是集中供暖用气价格方面。

  我区燃气集中供暖用气价格一直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此次国家文件规定,居民用气不包括集中供暖用气,将会对燃气集中供暖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以银川市为例,居民用气价格仍为1.63元/立方米,由于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此次集中供暖用气价格调整后的价格为1.9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35元,企业每年亏损为4108万元。为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4108万元的1/3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补贴,其余亏损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承担,今年通过调整供暖价格等措施加以解决。(余柄光)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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