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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禁燃区内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014年02月17日 13: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发出《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

  禁燃区范围为二环路以内区域和正定新区。控制区范围为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区域,待时机成熟后划定为禁燃区。

  《通告》提出,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燃料和物质,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扩大规模建设,不得销售高污染燃料。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控制区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必须采取除尘和脱硫、脱硝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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