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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2014年02月25日 14:0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生态补偿制度,这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央财政2008年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来,转移支付范围不断扩大,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增加,但实践中还存在补偿不规范、补偿形式单一、补偿主体对象不明确等问题,需要加以认真研究探索,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效的制度保障。

  着眼于确保生态功能区建设,要加快落实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政策,尤其要进一步制定和落实相应的生态补偿制度,从宏观上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最大化。着眼于约束生态环境消费,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让生态环境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内部化、制度化、刚性化,以生态环境过度消费之费作为生态补偿之资。着眼于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让生态环境保护的收益内部化,使保护者得到补偿与激励,保障生态区群众和非生态区群众的平等发展权,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自愿自利。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还可以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能力。

  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必须因事制宜,明确特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多个主体的要量化责任。坚持落实受益主体,针对目前存在补偿利益虚化、未补偿到真正受损者问题,有多个受损主体的要量化其利益,有多个受损方面的要全面覆盖受损的各个方面。坚持补偿标准体系化,针对现在的补偿没有准确反映受损主体差异性的问题,要在以社会、经济、生态分类细化补偿标准基础上,给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差异性补偿,用于社会重建、经济发展、生态修复。坚持补偿模式多样化,改变现行的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单一模式,辅以一次性补偿、对口支援、专项资金资助和税负减免等,同时通过制度规范,避免模式选择和补偿金额随意性。

  生态补偿要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从生态补偿规范化看,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等。今后,要在顶层制度层面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生态主体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依据,不断推进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从生态补偿标准化看,首先要在建立科学的生态价值评价体系前提下,完善分类及测算方法,分别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效益评估机制,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提供动态监测评估信息,逐步建立生态补偿统计信息发布制度。最重要的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一定是动态化的,能够反映生态修复成本的不断提高,反映生态环境损害叠加累积的效应及逐渐恶化的趋势,反映人们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更高需求,以可持续的生态补偿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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