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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实行“黑名单”制度促进安全生产

2014年02月26日 13:3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我国拟立法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昨天下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的首次修改,草案在责任追究、排查安全隐患、提高惩罚力度等方面出台新规。较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草案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焦点一

    拟实行“黑名单”制度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作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制定于2002年,已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草案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解读: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企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的非法违法行为,上了“黑名单”后,同时通报工商、银行、国土等相关部门,多个部门共同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将对企业产生更大的约束力。

    黄毅说,这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焦点二

    可对企业停止供电

    针对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监管乏力问题,草案增强了监管的执行力。

    杨栋梁说,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此外,杨栋梁介绍,此次修改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副司长张要波说,由于采取停电等措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影响,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和程序有很多限制,不可随意使用。首先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是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三是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四是采取措施要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因为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停电反而会造成危险。在程序上,也必须经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焦点三

    罚款幅度普遍提高一倍以上

    严格责任追究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要环节。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这次修改体现了‘重典治乱’的思路。”黄毅说,修改后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一倍以上,有的条款更高。

    但力度仍然不够,还需进一步加大,罚款的额度也可以考虑从绝对金额改为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对比例,以此震慑违法行为。

    焦点四

    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根本途径。草案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杨栋梁说,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草案还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解读:黄毅介绍,安全生产法对责任制已有所提及,但不完善。此次草案提出了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也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

    本组文/本报记者 关庆丰 桂田田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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