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能否“重典治乱”(2)
问责:处罚力度普遍提高建立“黑名单”联合惩戒
严格责任追究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要环节。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次修改体现了‘重典治乱’的思路。”黄毅说,修改后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一倍以上,有的条款更高。但力度仍然不够,还需进一步加大,罚款的额度也可以考虑从绝对金额改为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对比例,以此震慑违法行为。
在强化问责方面,草案还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了‘黑名单’的企业,相关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黄毅说,这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遏制事故,不能只靠事后“从严重处”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此次修法的思路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无疑契合了安全生产“呵护生命”的核心要义。人命关天,再严厉的追责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遏制事故,不能只靠事后“从严重处”。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与此同时,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去年发生的吉林德惠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和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举国关注,对两起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固然起到了相当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然而强化问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并非安全生产管理的首要。
血的教训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印证。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是对事故本身应有的敬畏,也是对死难者的尊重。事故有轻重,隐患无大小。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等,如果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就能避免惨剧的一再发生。
事前预防,需要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好安全准入关,绝不能因招商引资而“招”来隐患、“引”发事故;需要落实企业责任,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需要强化政府监管,关口前移,对企业生产安全状况明察暗访,保持高压态势。
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也应成为此番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要思路。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梳理,上升为法律,让经验教训成为日后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法则和政府监管的行动指南。期待安全生产法修改,成为推动安全生产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