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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气十条”出台 明确10项重点任务

2014年03月18日 17: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作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的一项重要举措,《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近日出台。

  近年来,宁夏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细颗粒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显著增长,冬季雾霾现象也开始显现,大气污染形势比较严峻。

  《行动计划》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目标:到2017年,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比例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首府银川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20%,年均浓度控制在83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行动计划》列出了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的10项重点任务、46条重点措施,涉及工业企业、燃煤供热锅炉、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秸秆焚烧等涉气领域。

  《行动计划》要求科技、气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加强霾和臭氧形成机理、源解析和污染迁移规律研究。银川市细颗粒物源解析研究要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

  根据《行动计划》,宁夏将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等能力建设及运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宁夏提出,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予环境保护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

  按照规划,宁夏还将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动计划》规定,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级市进行通报批评,实行约谈、诫勉谈话,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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