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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采暖费补贴将随工资发放 不达标需两倍退费

2014年03月27日 14:23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推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3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拟对当前城市供热中实行计量收费、采暖费补贴随工资发放、调整退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修改和补充。

  收费标准调整:供热将按热计量收费

  随着我省推行计量装置的条件日趋成熟,为了满足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工程中要求,草案规定,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计划,同步设计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补贴发放方式改变:热补贴将随工资发放

  考虑到将职工采暖费补贴纳入工资能够提高采暖收费率、提高供热质量和节能环保,同时避免所有企业一刀切,草案规定,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推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低保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采暖费问题,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救助资金,用于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出于低保边缘的下岗职工和其它困难的居民贴付热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测温、退费标准明确:不达标将按照日标准热费两倍退费

  针对有居民反映室温测定程序过于笼统,以及室温不达标只退还相应采暖费难以对供暖企业起到约束作用,草案一是增加了对测温程序的具体规定,即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测温。供热单位和用户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0小时组织现场测温。二是调整退费补偿制度,对经测温确定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温度标准超过24小时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超过24小时的,以及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由原来规定供热单位退还相应的采暖费,调整为应当按照折算日标准热费的两倍退还给用户。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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