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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邯郸一村民自家院子里倒镀锌镀镍加工废水获刑(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30日 16: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但是,王某是否想过,这样的营生虽然能致富一个人或一个家,但对大家生活的环境造却成了巨大破坏。

  面对屡教不改的王某,环境执法人员这一次并未手下留情,而是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建议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徐村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由所长邴建利带领公安人员第一时间赶往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并联合馆陶县环保局,连夜收集废水水样送到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化验。同时依法拆除了加工厂内的所有设备,“包括电机、电线、设备等,让其彻底丧失生产条件,并将王某依法控制。”

  审判

  上诉无效,获刑两年六个月

  经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水样中锌浓度2.63×103Mg/L,镍浓度3.56×102Mg/L,严重超出锌、镍检出标准0.05Mg/L。同时,这一监测结果得到河北省环保厅监测数据认可申请的复函。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民警将王某列为营盘村环境污染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对王某实施抓捕。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调查显示,被告人王某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于自家院中自建一镀锌加工厂进行镀锌、镀镍加工。2013年6月~9月上旬,王某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重金属镍、锌的污水,在没有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其自己挖出的渗坑中渗入地下。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依法对渗坑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被河北省环保厅予以认可。

  一审时,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且存在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并要求停产后依然排放的现象,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12月17日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3月28日,河北省邯郸中级人民法院在馆陶县对被告人王某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渗坑中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污水,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终于为自己一时的贪念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等待他的不仅是两年零6个月的牢狱之灾,同时还有因污染环境而产生的巨额罚款。

  开小作坊入大牢,恐怕王某做梦也不会想到这样的后果。

  依托

  “两高”解释,让执法人员摆脱尴尬处境

  此案能够顺利宣判得益于“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这一《解释》,在环保战线上工作了10余年的馆陶县环保局副局长韩先旗拍手称快。

  韩先旗告诉记者,以前打击这些重污染小企业、小作坊,环保部门只能联合公安、工商、乡镇政府等部门对其进行摧毁或没收非法设备,但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没有处置权。也就是说,对环境污染只能责令停产、拆除设备,却没有处置人的权力。而这些小企业、小作坊设备简陋粗糙,极易反弹,利益的驱使使得他们又很快再次购买设备开工生产。打掉了又开,开了再打掉的状态让环保部门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而《解释》的出台,让执法人员一下子摆脱了这种尴尬处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苏军良向记者介绍,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以前只有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才能定罪,现在只要有污染行为,就能被认定为触犯法律,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

  《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同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

  震慑

  营造舆论,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犯罪行为

  严厉的法律,有望成为污染制造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可以让排污企业有所忌惮,不敢再对我们珍视的环境胡作非为。

  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发布后,邯郸市全面开展利剑斩污行动,针对较为突出的环境污染犯罪进行了集中打击。为此,邯郸市专门组建了编制15人的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各县(市、区)也纷纷成立了相应机构。

  日前,临漳县环保局接到网友举报,称勾镇前齐庄村西北方向有一家化工厂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处。经核实,这家化工厂为一家二硫化碳厂,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就擅自开工,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门立即责令工厂立即停产关门,并联合当地电力部门对工厂进行强制断电。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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