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4年05月05日 15: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山东省烟台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决定在芝罘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山区、牟平区和高新区部分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烟台市政府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达标工作分2014年底、2015年6月和2015年底3个时段完成,各县(市、区)禁燃区面积不小于建成区面积的80%。2015年底前,除必要保留的外,淘汰市区建成区内全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
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烟台市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发改、经信、环保、财政、城管、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董若义 通讯员崔国栋
【编辑:史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