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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等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至20%

2014年05月07日 07: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张钦)财政部昨天发布消息,决定今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研究,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另外,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目前属于第一类的中央企业仅有一家,为中国烟草总公司。属于第二类的共14家,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华能、国电、华电以及中移动、中电信等。另外,第三、四、五类企业共106家。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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