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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水泥审批权下放之忧:10年调控产能增长未停止(2)

2014年05月08日 10: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41号文”能管住顶风作案吗?

  化解过剩产能的核心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要重点遏制顶风作案的行为

  201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发布,再次对水泥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提出要求,并将具体目标和责任细化到各级政府。

  在高智看来,“41号文”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这是化解产能过剩的核心,必须坚守。

  他指出,目前各省市正在制定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方案中对水泥产能目标的确定要谨慎,要通过科学分析资源、能源、环境和市场的承载能力而确定,要以现有熟料总产能为“天花板”,不能突破。如果有些地方出于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要进行产能置换,千万不能将淘汰的粉磨站能力置换为熟料生产线,不能偷换概念。

  他提醒说,各地方政府对“41号文”的理解和执行千万不能“跑偏”,否则会重蹈“38号文”的覆辙。

  国务院“41号文”的主题是“化解产能过剩”,其中有很大的篇幅是坚决遏制新增产能盲目扩张,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然而,记者采访中,一些业内人士发出这样的疑问:“‘41号文’下发以后,为什么那些违规新增产能项目不仅没有停止建设,反而还加快了建设进度?为什么有关部门不去制止?”

  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化解产能过剩的重点,是要坚决制止那些仍然在明目张胆、我行我素、继续动工违规建设水泥生产线的“顶风作案”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严厉制止和查处,再怎么谈化解产能过剩都是一句空话。因为不制止新增产能的建设,产能就会越化解越多。这位业内人士认为,化解产能过剩不是靠修订水泥行业排放标准就能解决的问题。

  “41号文”提到2015年底前的淘汰目标是除了按期应该淘汰的落后产能之外,再淘汰1亿吨。

  高智说,过去的立窑生产线很多是把水泥窑关了剩下粉磨站,还有很多设备比较落后,这是1亿吨淘汰目标里的重点;二是日产2000吨规模以下的产能,除了其中生产特种水泥的项目外,都是下一步的主要淘汰目标;三是比照《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能耗、污染物排放指标,只要企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指标不达标,不管其什么工艺、多大规模和什么时间建成的,都要列入淘汰范围。这一次是阶段性目标,以后还将有新的目标出台。

  “41号文”的淘汰目标、任务和措施比较明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也非常重视,政策很到位,能否见成效关键看执行。

  各方观点

  10余年的行政审批调控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不少地方通过“先斩后奏”的方式新建项目。如今,水泥审批权再次下放,是否会影响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进而加剧产能过剩的矛盾?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水泥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孔祥忠:

  地方政府压力更大

  有人担心,一旦行政审批权下放,项目建设会不会更加混乱、产能过剩会不会失控?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行政审批权下放,对地方政府来说,意味着压力更大了、责任更大了,而不是权力更大了。

  过去,项目建设由国家审批,只需在地方备案,地方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行政审批权下放后,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更强了。如果新建项目无法产生新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就会担心。相信地方政府会正确对待产能过剩的问题,注重投资效益。

  从另一个角度讲,行政审批权下放以后,中央政府会加强监督;企业会更加关注地方政府审批的新项目对自己产品市场和企业发展的影响;百姓的环境意识越来越强,也会关心新上项目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有了多方监督,地方政府在审批新建项目时就会更加审慎。

  行政审批权下放,有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水泥行业健康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提高。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王元京:

  配套机制改革要跟进

  在此轮审批权下放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审批制和产业政策、结构调整升级的关系,确实是个难点。

  执行产业政策就要审批、把握,但从下放审批权的角度看又应该不管,因此,这方面还是比较头疼的。我认为,现阶段还是应该以放为主,以放来带动周围改革和政策逐渐配套。

  在审批权下放的同时,还需要跟进包括能源资源价格、利率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机制,并完善环评等监督约束机制。

  企业是可以自主决策的主体,有些担心属于多虑。应该更多依靠市场机制来平衡结构的失衡,由市场来自动纠偏。

  一位企业人士:

  行政审批让企业很累

  我们企业为了可以顺利拿到项目批文,专门委派了一名副总长期驻扎在北京,专门负责游说相关部门,非常辛苦。

  实际上,行政审批不仅限制了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也激化了地方和中央的矛盾。为什么国家不转变思路,用标准来管理企业,让市场来实现优胜劣汰呢?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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