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古县表态“严肃查处”为何沦为“一纸空文”
参与互动(0)以设备老化为由,正泰煤气化继续排污。敷衍应对舆论监督,监管部门涉嫌失职。

连续报道却排污依旧,环保部门不知还能作何解释。

连续报道却排污依旧,环保部门不知还能作何解释。
继3月26日《山西古县正泰煤气化超标排放 环保局称设施运转正常》和4月8日《山西古县正泰煤气化成重拳打击之下的污染勇夫》刊发山西省古县正泰煤气化污染问题后,4月9日,山西省古县官方通过网络做出回应:
回应称:“造成上述污染问题的原因是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果不好,导致运行效果不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荒煤气无组织放散问题。”
并称古县环保局向该企业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企业制定出整改计划,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尽快加以解决。
时隔一月,企业是否彻底整改结束?4月底,我们驱车再次来到山西省古县,却又一次的看见该企业的“壮观”排污,较之前两次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周边群众的反映,该企业的污染一直如此,曝光也没用。我们走后,陆续接到当地群众电话,称该企业污染一直不断。
5月初,我们将正泰煤气化的非法排污再次反映给古县环保局,并同时向古县县政府做了举报,一位接电话的负责人称,4月9日古县县委、县政府对于媒体的监督已通过网络作出回应,并表示该企业的污染已经整改,而对于再次反映该企业仍在非法排污,该负责人称不知道。
面对媒体的监督,古县官方“态度诚恳”的作出回应,而对于企业的持续排污,古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却没有实质性的督促企业整改,现在看来只是敷衍应对舆论监督,遮掩公众眼睛。
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解释中针对污染环境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了明确的解释。
正泰煤气化的非法排污是否有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我们拭目以待。中国日报网将持续予以关注。
附:山西古县4月9日官方在网络上的回应
山西古县企业污染环境被曝光 官方对其高限罚款
有媒体分别于3月26日与4月9日,曝出山西古县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4月9日晚,古县环保局表示,针对此次污染问题,根据环保法第六章46条的规定,该局对企业进行了最高的上限处罚,给予正泰煤气化公司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出台措施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3月26日,在互联网上有媒体报道了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污染问题,古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职能部门和企业要正确对待媒体监督,迅速进行整改。
4月9日,媒体再次曝出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环境。随即,临汾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此事进行了批示,责成古县县委政府及临汾市环保局迅速进行调查处理,要求严肃查处此事。
临汾市、古县两级环保部门立即成立调查组,在正泰煤气化公司现场排查发现,60万吨焦炉配套的二合一地面除尘站运行不达标,在装煤、出焦过程中有部分荒煤气、焦尘没有被完全收集处理,导致无组织排空,造成环境空气污染。
古县环保局称,造成上述污染问题的原因是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果不好,导致运行效果不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荒煤气无组织放散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除对企业进行罚款外,古县环保局向该企业提出了四条整改措施:一是责令该企业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二是对该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三是降低出焦频次,延长结焦时间,把污染程度降至最低;四是要求企业制定出整改计划,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议程,尽快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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