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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我国土壤污染严重总超标率仅16.1% 威胁食品安全 (2)

2014年05月12日 10:3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应对:污染土壤修复仍面临诸多难题

  采用植物修复法修复污染土壤,效果也较为明显,但对于土壤中的高浓度污染物来说,这一方法并非上乘之举

  轻微污染区300亩,轻度污染区200亩。这是济源市正准备开展的土壤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试点项目确定的亩数。

  作为修复试点,这500亩农田修复前后的土壤重金属含量对比数据,将用于检验相关技术实践运用效果。

  “和之前开展的修复试点项目一样,这一试点仍以保证小麦、玉米等粮食安全为目标。”卢一富告诉记者。

  过去的3年里,济源市已经开展了一期试点。

  “2010年准备项目招标,设计了3个标。”卢一富介绍说,分别是植物萃取、重金属稳定化和本地农作物品种筛选。修复的目的是保障粮食作物和农田安全,同时通过对修复前后的土壤进行分析,研究其重金属含量变化情况,检验技术应用效果。

  另外,他们对适于当地种植的玉米品种进行了筛选,从多个品种中选择抗富集的品种向当地农民推广种植,以减少农产品的安全风险。

  “在项目开始之初,做技术考察时,我们见到了很多国外技术,但主要侧重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和治理工作。”卢一富说,具体到农田土壤的修复,大多数地区“还在摸索着做”。

  不过,几乎与这一项目同时,广西环江地区、云南个旧、湖南、江西等地已经成规模展开了蜈蚣草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项目,总修复农田面积达1000余亩。

  “这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大面积的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陈同斌介绍说,经过修复,不仅能把原来荒芜的不毛之地变成良田,而且收获的农产品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其实,在更早的2001年,也就是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邓家塘发生严重砷污染事故的后一年,陈同斌便带领重金属

  污染土壤植物修复团队在湖南郴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砷污染修复基地。

  “当时受污染的土壤多数是量大面广的中低浓度污染,植物修复法是首选,效果也较为明显。”陈同斌表示,但土壤中的高浓度污染物无法通过植物解决,即便采用植物修复法,时间漫长,也不是上乘之举。

  据了解,目前中国市场上的各种修复技术甚多,比如分子键合固化技术、强化生物修复技术、表面活性剂冲洗技术、化学氧化技术和翻土混合稀释技术等。但不同的技术优缺点不同,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

  虽然已经进行了三四年的修复试点工作,但卢一富仍然心里没底——不同的技术,有的效果好但费用高昂,有的虽然低廉但周期太长。

  农田土壤污染修复有没有既经济又高效的灵丹妙药?国家做这项工作到底能拿出多少钱?政府到底有多大决心?这些问题仍困扰着卢一富。

  出路:土壤污染治理该如何破题?

  除了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政策体系、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土壤风险评估制度之外,还要从最简单的技术做起

  不管心里多没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相关工作将要展开。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传出的消息,今年国家将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综合治理工作,并将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开展先期试点。

  “不过,就土壤耕地污染治理来说,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金书秦说,1995 年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土地建立了3个等级的标准:生态保护区、农业生产用地和森林,包括了重金属和农药(含DDT)的限值要求。但直到上世纪90 年代,随着土壤污染导致的农产品安全等问题持续暴露,土壤保护才成为一项优先议题。

  2008年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污染物由 10 项增加到 76 项,增加了大量的有机污染物指标,包含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机农药等;标准分类由原来以农业用地土壤为主扩展到居住、商业和工业用地土壤。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无针对土壤污染的专门法,只是在外围有部分法律法规与土壤污染相关。”金书秦说,这些法律政策大多针对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等方面,虽然对于土壤污染都有涉及,但也只做了原则性规定,都不是以土壤污染控制为主要目标。对于如何防止土壤污染、采取何种手段控制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责任认定等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尽管近期有关部门阶段性地出台了一些专门的规定或指导意见,然而相对于目前的土地污染控制、修复与再开发中的实际问题,这些文件的指导作用及约束力还远远不够。”

  同时,与土壤有关的部门分工上职能分散,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际履行与规定不符的现象。土壤管理的职能分散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农业部,这些部门职能各不相同,有时还有所重叠,因此对土壤的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金书秦认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首先,应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政策体系。

  “我国目前尚未有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外围法律政策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虽有所涉及,但对于土壤污染控制仍显不足,在某些特殊领域仍是空白。”对此,金书秦建议,在未来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应着重对与土地污染相关的土地利用项目建设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质量控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恢复等进行规定。

  而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完善方面,建议继续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

  其次,要区分土壤污染类别,进行有效的分类管理。

  金书秦表示,在对责任主体的认定、评估、费用承担和管制方式等方面,需要区分农业农村内生性土壤污染和工、矿、城市转移性污染。对于工、矿、城市转移性污染依据“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和管理,而对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导致的土壤污染治理,地方政府仍应作为责任主体。

  “对于农业农村内生性土壤污染防治的最佳方式仍是从源头控制。”金书秦说。

  再次,要建立土壤风险评估制度。

  金书秦表示,近年来,发达国家都对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评估给予了较大关注,尤其对土壤的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也建立了评估方法。土壤的风险评估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土壤本身污染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另一个是土壤污染导致的对人体和动植物健康风险的评估。

  最后,要对已有的实用技术进行评估,从最简单的做起。

  “从一些研究或报道来看,确实存在更高效、环保的肥料或施肥方法,例如测土配方施肥。然而,这些高效肥料和技术却一直得不到广泛的应用,值得深思。”金书秦说,目前迫切需要对这些项目或技术进行全面的评估。不但要确定这些肥料和技术是否具有真正的高效、环保等效果,还要从可操作性、成本收益等角度查究为什么没有得到推广的原因。

  “实际上,农户认知、施肥习惯、技术复杂程度等都是影响其采用环境友好型投入品和技术的因素。因此在技术推广过程中,应当从改变农户认知、适应农户种养习惯、简化技术操作流程等方面入手。”金书秦说。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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