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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向污染企业挥出重拳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5月14日 14:5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参与互动(0)

  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据了解,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进行的首次重大修改。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被称为“史上最严”。为什么此时修订《环境保护法》?“最严”在哪些方面?

  宋国君:我认为此时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可以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去考虑。

  从国际上讲,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是在1989年实施的,至今已有25年。当时还是计划经济,还没有加入WTO。现在已经是2014年,离2016年已不远,2016年,我们根据规定就成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的众多不合时宜之处已是必然要求,亦是与国际接轨。

  从国内来讲,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共管治、市场和国际管理的制度体系等。修订《环境保护法》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举措。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用词准确、专业,许多方面都有创新。许多法学专家都把它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说它“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环境评估方面的加强。新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样就把环境评估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是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对政府责任人的追责,政府责任人或将“引咎辞职”。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未能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将面临行政处分,而如果导致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等严重后果,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这将给监管者极大地震慑,要求其尽职尽责。

  三是按日计罚、罚款不封顶。这就极大地缓解了当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四是保护举报人。新法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将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是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新法规定,符合“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具备起诉主体资格。从而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渠道。

  可以说新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文明保护的“制度笼子”。

  石伟:“史上最严”可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观念最严。新《环境保护法》在对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基础之上,明确了“保护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重视发展质量的决心和意志。经济建设依然是我们的中心工作,各级政府如何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考验领导干部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仅仅着眼当前发展速度,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数字”,急于求成,通过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以破坏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将会对未来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危险和隐患,是一种畸形发展观。新《环境保护法》首先在观念上对其进行了纠正,体现了观念最严。

  二是监管最严。新《环境保护法》在监管环节出台了一系列严厉措施。比如,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红线的提出,在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等特殊区域发展上划定了发展界限,体现了国家的发展意图。再比如,新《环境保护法》中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种规定将使得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能更加突出、监管权力更加实在。

  三是责任最严。新《环境保护法》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上也十分严格。比如,规定了行政拘留措施,将对违法行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行政拘留措施的适用,主要在(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等四个方面。再比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在经济效益角度对违法行为的引导有着重要作用。此外,还有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等。

  中国经济时报:新《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规定,有着何种重要意义?

  石伟:环境保护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不作为问题,也为了解决违法企业的追诉问题,新《环境保护法》借鉴了其他先进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与之前相比,新《环境保护法》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其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种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全面开展。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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