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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禁止令各地实践

2014年05月28日 10:4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昆明市:

  2010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公益诉讼人可以申请禁止令,但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不便操作。

  2011年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原来的环保禁止令制度。这两个文件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环保禁止令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无锡市:

  江苏省无锡市环保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程序条件向法院提出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停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申请,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的,及时做出行政裁定,支持环保行政机关申请请求;法院在执行此裁定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下发禁止令;行政相对人仍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行为情节和环境安全紧急状态,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东营市:

  2013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探索使用禁止令制度,允许公益诉讼主体在起诉时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由法院颁发禁止令,在案件开庭审理和判决之前先予禁止其排污行为,防止环境污染者利用程序权利拖延时间,扩大污染程度。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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