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改造不能忘治理修复
2014年05月29日 11:4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今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要求在积极有序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治理修复生态环境工作。
《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环境整治和生态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加强绿地、公园建设,结合城市河湖水系和传统街区改造构筑特色生态景观。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落实场地污染者或使用者治理修复责任。对于土壤、水体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防止污染扩散。在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前,企业应制定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理处置方案并认真实施,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责任方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对于保留的工业建筑物,应调查其污染状况并评估其再利用的环境和健康风险,对确认已污染的建筑物应编制清洁方案,治理后方能利用。
《通知》强调,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探索污染治理市场化新模式。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列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城区老工业区污染土地治理。加大对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编辑:史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