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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危化品企业十不准给危化品上“安全阀”

2014年06月04日 16:46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记者李兵)记者5月19日从太原市安监部门获悉,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装载环节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日前,太原市出台危化品企业“十不准”规定。

  具体为:一是未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试生产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准销售危化品。二是不准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或销售危化品。三是不准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化品。四是不准向未随车携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危货运输车辆装载危化品。五是不准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道路危货运输车辆装载剧毒化学品。六是不准向现场安全考试不合格的驾驶、押运人员所驾驶的危货运输车辆装载危化品。七是不准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化品。八是不准向未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化品。九是不准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化品和剧毒化学品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十是不准不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不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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