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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15起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件

2014年06月25日 11: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了15个由检察机关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15个典型案例中包括审查逮捕、起诉案件7起;监督移送、立案案件两起;渎职侵权案件6起,包括广西龙江镉污染案等曾经引发舆论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例。

  广西龙江镉污染案

  案件事实:2010年6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曾觉发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河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金河公司下属冶化厂(简称金河冶化厂)长期大规模露天堆放废渣,金河公司“清污分流系统”不完善,渣场未采取“防水、防渗透、防流失”措施,废渣的渗滤液及厂区雨水镉浓度严重超标,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但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河池市政府发布的文件要求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两次,但市环境监察大队并未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曾觉发对此不闻不问。

  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经广西环保厅专家组认定:金河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此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河池市人民政府直接投入防止污染事态扩大的资金达2300万余元。另外,曾觉发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5000元,涉嫌受贿罪。

  诉讼过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检察院于2012年2月9日对曾觉发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2月24日将其逮捕。2012年11月6日,大化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7月13日,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被告人曾觉发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云南昆明“牛奶河”案

  案件事实: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李明坤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管理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向小江排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东川区汤丹片区部分选矿企业违法排污、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致使部分选矿企业尾矿水、尾矿渣违法外排,流入小江,造成环境污染,小江变白,导致东川“牛奶河”事件的发生。

  诉讼过程: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检察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李明坤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6月5日对李明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8月19日侦查终结。同年9月30日,东川区检察院向东川区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13日,东川区法院判处李明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件事实:郭某甲、刘某某、郭某乙、曹某某、陈某某均在河北省青县马厂镇、金牛镇等地分别独立从事电镀加工行业。自2013年10月以来,郭某甲等5人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予以排放。经检测,5人所排放的废水中均含有铜、铅、锌等有害物质,可能严重污染环境。

  诉讼过程:河北省青县检察院在查阅青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档案和环境监测报告中发现,青县郭某甲、刘某某等人在电镀作业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生产方式、违法排污等方面相似度较高,具有一定典型性,应该作为监督和打击重点。2014年3月24日,青县检察院向青县环保局发出移送上述5起案件的书面意见。青县公安局于3月26日至4月15日间,分别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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