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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境执法风险怎样规避?

2014年07月07日 11: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因失职、渎职问题遭到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笔者认为,这急需引起人们反思,如何汲取教训,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

  近年来,被环保问责的失职、渎职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不能把好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关。少数地方违法审批“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效能)项目,出具虚假监测数据,擅自为污染企业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有些项目在防护距离未落实、未达到环评搬迁要求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就允许该项目试生产,并通过了环保“三同时”验收。

  二是不能把好执法监督关。一些地方环境执法人员失去了职业操守,充当违法排污的保护伞,对企业擅自拆除治污设施的行为不予以纠正,对污染直排的行为置之不管,对一些一目了然的环境违法行为置若罔闻。

  三是不能把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对关。一些地区忽视环境应急管理,内部缺乏应急管理机制,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污染事件迟报、漏报、误报现象突出;少数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缺乏高风险污染因子的有效监控和应对机制,在已经判断可能会造成跨界污染的情况下,不及时通报下游政府。

  四是不能把好有毒有害物质转移监督关。有些地方环保部门疏于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监管,甚至指使、纵容企业违法转运。此外,极少数环保部门在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对该移送移交其他环境监管部门办理的环境问题未及时规范处理而被问责。

  通过深入分析令人痛心的环保问责原因,笔者认为,规避环境执法风险,应根据环保部门工作特点,坚持法制教育与事前防范并举,机制创新与责任追究同步。

  强化法纪教育,提升规避风险能力。环境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地宣传活动。要增强自身环保意识、法治理念、执法水平,降低由自身因素导致的问责风险。

  规范决策机制,落实政府责任。以往不少地方在项目引进时,往往领导拍桌子决定,而不是民主协商、科学论证。决策者更多考虑的是项目投产后能带来多少经济效益,而项目是否存在环境风险、是否会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往往被忽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因此,要依法终身追究盲目决策者的责任,使地方官员在引进项目时,切实考虑所在区域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科学决策,以此打消部分官员仍然存在的侥幸心理,真正树立起决策终身负责制的理念。

  强化部门联动,增强执法效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因此,各部门必须依法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环保部门应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各种资源共同开展环境执法行动,逐步建立完善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尤其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衔接工作。加强环保联合执法,提高环境监管工作效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着力加强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重点把好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监督管理、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这5个关口。

  建立制约机制,发挥震慑作用。要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人员走到哪里,问责制度延伸到哪里。实现执法监督工作从案中审核向案前案后监督延伸,从监督案件向监督执法活动延伸,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延伸。要发挥人大对环境执法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以制度来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完善,使环境执法人员不再抱有侥幸心理,从而监督自身行为、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工作细节,不断提高职业素养,用精湛的业务水平保护自己。

  作者单位: 江苏省射阳县环境保护局   ◆范红卫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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