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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纳入公务用车 国家机关更新车辆须占三成

2014年07月14日 10: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国务院常务会议7月9日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年底将对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方案明确提出了新能源汽车购买的时间表,指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此外,方案还规定了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这几年内购买新能源车的占比,尤其指出,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的15%。

  关于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的范围,方案明确界定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针对公众关心的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配备,方案明确规定,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同时,实施方案还围绕规范采购管理、建立设施服务体系、优化使用环境等3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措施,包括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轿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等。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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