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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14种污染行为可入刑

2014年07月23日 16: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见习记者崔万杰银川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排污等14种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追诉。

  《实施意见》明确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追诉:

  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三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是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是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产生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等污染环境严重后果的。

  七是其他严重污染环境应当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追诉的情形。

  在联合执法联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专人负责的三级对口联络机制,区、市、县(区)3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区、市、县(区)公安机关各自指定两名相对固定的联络员,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调查及时有力;

  在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方面,出现具有明确线索且有初查材料证明,涉嫌非法排放、倒卖、偷运、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偷排直排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或无证无照小电镀等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的,环保部门可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此外,《实施意见》对会商联席、部门联动等具体制度做出了系列规定,并建立奖惩机制;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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