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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他人贿赂22万 连江原水利局长获刑六年六个月

2014年07月23日 16:53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东南网7月2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周德庆 通讯员 缪伟 连丽)福州连江县水利局原局长林某通被相关部门查出,其先后在担任连江黄岐镇党委书记和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贿赂,还收受下属单位拜年费,总共非法收受财物达22.1万元。近日,经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连江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某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检方查明,2009年至2013年,林某通在担任连江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下属单位马鼻、黄岐、东湖、蓼沿、丹阳等水利工作站站长拜年费计4.3万元。2008年至2012年期间,林某通为水利局工作人员黄某在病休假及所参股的水利工程事宜上提供方便,先后4次收受黄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8万元。2009年至2010年,林某通为乌石浦水利工程承建人林某的工程予以照顾,先后3次收受林某的好处费共计5万元。

  此外,林某通在2001年至2008年担任连江县黄岐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连江县法院认为,林某通于案发前后已退清全部赃款,且不是主动受贿,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通讯员缪伟连丽)林某通在担任连江县水利局局长前后,利用职便非法收受他人财务2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经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林某通于案发前后已退清全部赃款,且因不是主动受贿,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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