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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人员如何尽职免责?

2014年07月28日 20: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韩凯

  当前,环境保护事业正处于十分关键的历史时期。一方面,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形势异常严峻。作为环境保护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执法,同样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动力与压力同在的局面。在现有环保执法监管体制、机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广大环境执法人员普遍感觉挑战大于机遇,压力多于动力。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不断拓宽的执法领域、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这种压力主要来自社会舆论和行政追责,让重压之下的环境执法人员心里感到委屈,有的甚至工作态度消极。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化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好环境执法这支队伍,成为各级环保部门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012年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明确对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依法免予追究执法责任。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合理规避执法责任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环保部门学习和借鉴。

  环境执法工作使命崇高,责任重大,这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然。一方面,各级环境执法人员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强化使命意识和职业意识,忠于职守,积极作为,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高举法律之剑,坚决纠正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问题,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应当强化顶层设计,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循明晰职责、权责相当的管理原则,制定出台本部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关规定,营造良好执法氛围。尽职免责的前提是依法履职,如何做到依法履职?当前应当着重在提高环境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推行痕迹化监管方面下工夫。

  第一,提高环境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当前,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与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比较突出,执法工作忙乱现象比较普遍,往往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分不清主次和轻重缓急,加上客观存在的环境执法风险,执法人员背负相当大的追责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当强调执法工作的计划性,使得执法工作依计划开展。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办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上述规定,就为提高执法工作的计划性提供了依据。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制定具体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第一,年度计划要具体到职责范围内承担的每一类执法任务,包括污染源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日常监管、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等。第二,对每一项执法任务,属于常规性检查的,要详细规定频次要求;属于信访舆情案件调查处理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第三,工作计划要突出可操作性,细化到每一个月度或季度时间节点,落实到每一个责任科室和具体执法人员。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环境监察机构据此组织现场检查。建议环境保护部会同监察部制定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对于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环境监察职责的,应当免予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应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确保环境执法全过程留痕备查。一是现场检查留有记录。围绕执法工作计划,每一次执行执法任务都应当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按照规定的检查流程详细记录检查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束应当有结论。《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完成后要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是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按环境保护保部《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要求,规范制作《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做到文书要素齐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三是及时移交移送相关材料。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在终结调查后,将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制作的各类证据材料和相关资料,包括书证、物证、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等,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对于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环境执法机构在移交移送材料时应当列明移交移送清单备查。目前山东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初步建成,通过这一系统,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采用PDA执法终端或笔记本电脑填写的检查记录、制作的执法文书和录音、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通过3G网络实时提交至后台服务器保存。这一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对于推行环境执法痕迹化监管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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