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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立法治污促减排 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2014年07月30日 20:4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本报记者周迎久摄

  本报记者周迎久 通讯员冯涛 闫海波

  减排列入政绩考核,减排做到有章可循,实施减排预警,诸多制度考量有奖有罚。

  河北省邯郸市结合污染减排工作实际,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办法,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对环境法律、法规确立的一些基本管理制度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出台了《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责任,规范了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

  “这是邯郸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大气污染实行预警防控。”邯郸市环保局局长崔红志说,《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邯郸环保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对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实现污染减排目标起到重要作用。

  首次以立法形式治污减排

  翻阅全文不难看到,《条例》在治标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其核心内容进一步细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等,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大力压减燃煤消费总量,并倒逼企业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

  近年来,邯郸市的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特别是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污染减排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邯郸市作为一个钢铁大市,煤炭、钢铁、电力、建材等重工业占工业总值的70%以上,污染减排的压力大、任务重,尤其是调结构、转方式的任务非常艰巨。

  崔红志告诉记者,调结构,转方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等环保工作,不仅是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更是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举措。抓好污染减排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强力推进,更需要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规。

  而制定相关条例,正是为了切实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强力推进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全面减少污染物排放,尽快实现天蓝水绿,建设生态邯郸,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依法治污,依法减排”。

  崔红志表示,《条例》的制定实施,是邯郸市委、市政府在调结构、转方式及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和污染减排等环保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条例》的实施,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大力压减燃煤消费总量,用硬措施把煤炭消费比重降下来,“在治标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倒逼企业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记者注意到,《条例》共5章34条,包括总则、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核心内容和特点是细化规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减排预警制度及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等。

  其中,《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细化规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逐级下达,落实到排污单位,通过制定减排工作计划和采取控制措施,达到减排目的,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有偿转让的新政策。

  《条例》一个创新举措,就是利用市场促进减排。鼓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有偿转让。这提高了排污单位主动开发减排技术、对减排加大投资的积极性,旨在通过市场行为促进减排。

  与此同时,《条例》更加强调了排污许可,并根据邯郸污染源的实际情况,细化规定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根据对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分别规范了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以及时掌握减排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尽早防止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标。

  治污减排列入政绩考核

  《条例》强化和规范了政府的环境责任,要求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重点监管。这些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责任,有利于推动河北省污染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此外,《条例》还细化规范了减排目标责任制、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

  比如,《条例》第十四条细化规范了减排目标责任制,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大气污染超过预警控制线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邯郸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城区取暖燃煤、企业生产排污、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等。根据邯郸市大气污染源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分别针对城市内燃煤、机动车、建筑扬尘、服务企业这几个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头,加强了规范管理。

  前述几个大气污染源规定都非常细致,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应当逐步淘汰供热用分散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取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依法规定了相应罚则,有效加大了减排管理力度。

  诸多减排措施更为具体

  《条例》不仅明确了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还明确了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各项措施,重点包括: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账,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替代量等情况定期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重点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的,市政府可以发出预警通知,对方接到预警通知后须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未能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可以暂停审批被预警部门和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和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另外还有针对排污单位的规范管理、整顿治理等一系列内容。

  依法明确规定相应罚则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依法规定了相应罚则,有效加大了减排管理力度。前后利用6个条款明确了种种违法行为及对应法律责任。

  政府及排污单位作为两个减排主体责任诸多。“不履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城区扬尘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也有明确要求,比如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崔红志说,《条例》提出的一些制度,国家法律都有所规定,《条例》在结合邯郸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具有针对性地充实细化了相关制度内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必将对推进治污减排起到重要作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各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以上重点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以上重点企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计划和任务目标。

  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分解落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

  鼓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消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有偿转让。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重点监管区不予备案或者核准、审批其可能增加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可能导致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属以上重点企业可以采用削减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或者本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畜禽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账。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替代量等情况定期报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重点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出预警通知。

  被预警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预警通知后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措施。未能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可以暂停审批被预警部门和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和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减排目标责任的部门和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气象、工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大气污染超过预警控制线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办理注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

  第二十三条 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鼓励实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能源,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

  (四)在道路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避免泄露、散落。

  第二十五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或者不配备一次性用品。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节选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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