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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过剩行业将实施产能置换

2014年08月13日 14:21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工信部发布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等行业要严格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势头。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办法要求,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钢铁(炼铁、炼钢)、电解铝行业用于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报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确认,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发布。

  宋京平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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