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
◆于卉
环保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规范移送程序,建立联动机制,可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力度。
一是加强执法监督。环保部门应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加强执法监督意识。环保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建立相关机制,合力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情况发生,前移法律监督关口,促进行政执法理念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两法衔接”推进扎实有效。
二是推进信息平台建设。要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科学安排专人、专机,完成人员和设备的配套工作。及时录入行政执法动态情况、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案件咨询、更新法律法规等,做到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检察院、法院、政府监察、政府法制等单位互通相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三是加强执法联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3项机制和4项制度,加强公安、环保部门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的联动程序。环保部门应厘清环境污染犯罪罪名及构成要件,对照排查犯罪线索,规范处理涉嫌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件。
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环境违法案件,建立咨询和联席会办制度,及时向检察、公安等机关申请派员提前介入,协助初查,促使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注重固定和完善相关证据,为后期的刑事案件处理留下基础证据。
四是注重内部学习。“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具体认定标准,环保部门应加强执法人员对“两高”司法解释内容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环境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断完善内部立案、审核、审批、移送制度,促进案件移送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作者单位:射阳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