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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行政机关可主动调解环境污染争议

2014年09月10日 11: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综合报道 山东省威海市法制办近日印发了《威海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威海市行政调解文书范本》和《关于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平台的通知》3项文件,今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等争议均可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规定及相关文书范本来处理纠纷。

  目前威海市行政调解工作主要以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居多,还未在其他领域充分发挥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作用。

  《威海市行政调解程序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范围,界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争议。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行政机关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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