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14种污染行为可立案追诉
2014年09月10日 11: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排污等14种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追诉。
在联合执法联络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专人负责的三级对口联络机制。
在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方面,出现具有明确线索且有初查材料证明,涉嫌非法排放、倒卖、偷运、转移、倾倒等,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等情形的,环保部门可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崔万杰
【编辑:史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