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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

2014年09月18日 11:4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山东省菏泽市近日下发《菏泽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计算市级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

  菏泽市明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并确保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客观公正。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菏泽市将水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水质监测考核数据采用市水环境质量通报数据,以县区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季度平均浓度与目标值比较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建立有效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库,专项用于补偿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菏泽市要求,各县区获得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项目。各县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备案。市财政、环保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记者王学鹏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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