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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熄火难罚 重污染天当停课

2014年09月30日 15:3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徐小怗 见习记者邵艺 通讯员褚方樵

  关于机动车怠速熄火规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何?摩托车是否应当与其他机动车一样实行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对餐饮服务项目布局、污染防治措施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备受瞩目的新版江苏省《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近日举行。

  旧版《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5年6月5日起实施,至今已经9年多,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环境监管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惑。

  此次修订旨在建立以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为核心,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抓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这次的听证会邀请了10位业内专家和人大代表,20多位普通市民发表了意见。

  停车三分钟谁来监督?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提倡环保驾驶。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

  关于机动车怠速熄火规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何?能否对违反规定者设定处罚?停车3分钟以上怠速熄火成为此次听证会各方代表重点讨论的条款之一。

  正方:增加污染

  南京农业大学车辆工程专业教授、江苏汽车工程学会常务理事鲁植雄从事的是汽车教学和科研方面的工作,他是本次参与讨论的听证会代表之一。对于“机动车停车超3分钟是否应该熄火”,鲁植雄态度明确:“我支持如果停车超过3分钟,应该熄火。”

  鲁植雄告诉记者,这是从他的专业领域来考虑的。“因为汽车怠速时,尾气的排放量是正常行驶的2倍~3倍以上。随着汽车使用年限的增长,这个比例会进一步加大。”此外,汽车怠速还会浪费燃油。“以1.8升的发动机为例,每小时要耗费0.7升~0.9升的燃油。”

  市民董俊辉认为,设立机动车迨速熄火规定很有必要,通过对新版《条例(草案)》的宣传,达到实现公众统一认识的作用;不必要设定处罚和处罚标准,因为可操作性较差。

  反方:执行太难

  听证代表、南京脑科医院杂志编辑姚亦锋在听证会上表示,在对待汽车怠速熄火这一点上不应该一刀切。

  姚亦锋说:“有些运送食品的车辆,或者专门给学校学生送饭菜的车辆,如果3分钟熄火的话,要是里面的饭菜变坏,谁来埋单?这就成问题。”姚亦锋认为,可以考虑把时间延长到10分钟,而不是3分钟一刀切。

  “作为立法条例,3分钟怠速熄火在可操作性上还值得商榷。”东南大学教师杨丹提出了不同意见,“怠速时间如何监控?执法人员如何定位?这些技术细节都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确认。如果没有可操作性,仓促形成法规,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有市民代表在听证会后发出疑问:既然没有制定处罚标准,机动车停车超3分钟熄火这项规定出台的意义在哪里?夏天或冬天熄火,没有空调,要是有小宝宝在车里怎么办?有没有更人性化的方法呢?

  小区饭店能否一刀切 ?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要事先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意见,纳入环评文件……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许可到期后,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或办理登记。继续营业的,将依法取缔。

  对餐饮服务项目布局、污染防治措施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对不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取缔是否可行?目前开在居民小区内的饭店是否应该一刀切?

  正方:可采取“三停”方式取缔

  “谁污染谁治理,这条要强制执行。”楚襄园小区业委会坚决支持这一条款。杨丹指出,“对整改到最后还是没有达到要求必须取缔的,要和违法排污企业一样进行断水、断电、断气。”

  反方:给无污染餐饮点生存空间

  对于目前新版《条例(草案)》中的一刀切做法,餐饮店老板钱红林觉得有点不合理,“如果全部取缔这些餐饮店,涉及到数万人的就业,政府该怎么安排这些人?建议有污染的餐饮店要取缔,对于那些没有污染的餐饮店,是否给一点生存空间?”

  在汽车尾气排放管理趋紧的同时,新版《条例(草案)》也给摩托车的尾气排放上了一道紧箍咒。根据这一条款,如果新版《条例(草案)》正式通过,以后摩托车也要像汽车一样贴环保标志了。

  对此,与会的所有听证代表均持赞成态度,甚至有听证代表提出要求禁摩。来自江苏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张一多表示,摩托车实行定期环保监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条件成熟时,南京也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实行全面禁摩。”

  南京百蝶园生态发展中心理事长王少明认为,小排量的燃油助力车虽然个头小,但尾气排污程度却一点也不低,新版《条例(草案)》需要增加相关条款对燃油助力车进行环境治理。”

  摩托车要贴环保标志?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本市机动车执行国家和省、市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摩托车应当纳入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

  重污染天应急预案响应措施中,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是否全面、必要、可行?还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公车限行,而新版《条例(草案)》提到了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的做法,并未涉及停课一说。

  “重污染天下,应考虑学生停课。”杨丹认为,重污染天应急预案响应措施中,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等,是必要和可行的,但是不够全面。在重污染天情况发生时,应首先通过媒介告知,并应采取学生停课,一些非重点生产单位进行停业等措施。媒体要劝诫人们少抛头露面,应尽量在家休息。同时,还应及时查明造成重污染天的原因及根源,公之于众。

  重污染天机动车限行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南京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限行,疏散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对违法排污企业停水、电、气

  新版《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决定并继续违法排污的,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生产用电、生产用气。

  关于对违法排污单位停止提供生产用电、用水、用气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可行?相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有无配合义务?这一条款中讨论中,听证代表均表示同意。

  南京机电液压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董俊辉认为,新版《条例(草案)》关于对违法排污企业停止用水、电、气的规定合法、有效、可行,“具体实施上,建议增加对不配合的执行单位的责任追究措施和处罚标准等条款。”

  “停水、停电、停气仅仅是针对违法单位的一个惩罚手段,并非最终目的。”南京脑科医院杂志编辑姚亦峰建议,企业污染治理必须要严格源头治理,在对违法单位实施强制性手段前还需要设置警告、公示等环节。同时,在最终处理上更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广州修改听证办法

  全过程录像录音可作为备查资料

  广东省《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旧版本做出多处修改近日获得通过。今后,广州市听证记录人可以制作听证全过程的录像或录音,作为备查资料。修订稿今年9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照新旧版本发现,对于听证代表应当符合的条件,删除了听证代表“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扩大听证代表选择面。经征求部门意见,有关单位认为,听证代表应当是决策影响到的人群代表,与是否热心公益、是否有奉献精神无关。同时,是否有奉献精神缺乏衡量标准。因此,采纳部门意见,予以删除。

  同时,新版本将模糊的听证范围具体到市政府公布的听证事项目录,与《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相衔接。

  旧版本规定:“决策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政府、决策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就决策征求意见稿组织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

  新版本将此条改为:“纳入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

  有网友质疑:对于没有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但市民又认为很重要的事项如何处理?相关部门做出解释,市民可以对听证工作提出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之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是否纳入听证目录。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通过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而旧版本为“举行前10日”。新版本与《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保持一致,使听证代表有更长时间准备,听证组织单位提高听证效率。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听证代表和新闻媒体采访人员送达听证通知,并同时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事项相关材料。而旧版本为“举行前5日”。

  旧版本规定,听证记录人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准确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新版本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听证记录人可以制作听证全过程的录像或录音,作为备查资料”。

  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是因为目前录像、录音技术成熟、方便、快捷且能反映听证全部细节,可以作为备查资料,对于完善书面听证报告的内容有很大帮助。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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