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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八行业新建项目必须购买排放指标

2014年10月10日 11:3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李良

  通讯员熊敏桢 曾咏发

  福建省首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竞价会击鼓开拍,省内10多家企业以累计竞价、协议转让和一次报价等3种竞买形式参与竞价,共成交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485.2吨、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959吨,总成交额达到1409万元。

  这是福建首次进行排污权有偿交易。为何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福建大企业有何影响?目前福建8个试点行业进展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更好推进?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福建省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付朝阳和相关企业负责人。

  基本制度设计有哪些?

  8行业试点,价格也有明确的制度保证

  记者:福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8个试点行业间开展,将会给这些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付朝阳:对新改扩建项目,将促进社会资金投入这些行业的建设项目时采取更先进的生产工艺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购买排污权的成本。对老企业,可以促进采用更加先进的深度污染治理技术实施减排工程,将减排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出售获利,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改善环境质量。

  记者:对试点之外的行业在排污方面的管理,福建省环保厅和有关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

  付朝阳:福建省将力争在2016年在全行业推开排污权交易,目前,对试点之外的行业的排污也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鼓励非试点行业按照排污权交易模式取得排污指标。另外,对确实无法调剂的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可向试点行业购买。

  记者:福建省环保厅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如何保障企业在排污指标量的核定、排污权交易工作方面的公正?排污权交易价格又是如何确定?

  付朝阳:排污权价格分两部分,一是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价格部门牵头确定;二是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了企业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排污费征收、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给予减半的优惠。目前4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收费标准是:二氧化硫:800元/吨·年;氮氧化物:1100元/吨·年;化学需氧量:1300元/吨·年;氨氮:1500元/吨·年。

  福建省环保厅出台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排污权核定的整个程序、方法做了规定,要求核定结果予以公示,允许有异议的企业提出复核或申请行政复议;明确上级环保部门有权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权核定结果复核,且规定在排污权核定中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台了《福建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福建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对整个交易的程序、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明确了交易争议的处理方式: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避免交易清淡?

  8行业新扩建项目排放指标必须买

  记者:企业可在什么条件下将排污权进行交易,购买转让排污权的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付朝阳:新建项目所需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需通过交易获得;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环保部门认可的污染深度治理技术以及结构关停措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以进行出让。

  购买排污权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有新改扩建项目,二是企业所在区域未被列入区域环保限批范围;三是企业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四是企业需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记者:《福建省排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哪方面的问题?

  付朝阳:为进一步推动绿色信贷服务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福建省环保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正在研究起草《福建省排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拟规定企业可用有偿取得的或由环保部门审查同意交易的排污权为质押物,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货币信贷政策前提下,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环保减排工程等技术改造研发活动。

  记者:全国各地排污权交易市场已经有几家,普遍有交易清淡不活跃的问题,福建能否避免这种问题,有哪些独特的政策设计?

  付朝阳:目前的政策设计主要有:一是目前在造纸等8个行业开展试点,要求8个试点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再进行指标调剂,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二是非试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虽然仍可按现有总量调剂程序取得,但需征求被调剂方意见。三是对可交易权限定了有效期5年,且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通过减排措施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有效期至2019年5月22日,也就是说,在这期间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出售,过期将作废,这也将促进企业进行交易。

  到2016年,所有工业排污单位将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随着福建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交易量也将迅猛增加。

  对企业有何影响?

  促使企业控制排污节约投资

  记者:郭锡华董事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峻兴集团董事长郭锡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它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对排放指标的管控,有利于企业以后更加注重环保,对社会更加有责任感。对于老企业而言,若能通过减排腾出指标出售获利,抵消或部分抵消减排工程的资金投入,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有利于全省减排和减少污染;对于新建企业或项目,通过这种体现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手段,促使其控制排污以节约投资。

  记者:黄贤前助理,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政策出台前后对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有何影响或变化?

  福耀集团总裁助理黄贤前:《办法》规定了企业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对于像福耀公司这样的省内大型企业,《办法》出台前企业对自身减排工程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有多少、自身可用多少、可以卖多少,都没有可依循的规范,因此无法操作。《办法》出台后,企业配合环保部门根据这个办法对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准确核定,明确自己应该执行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数量和可以自用或出售获利的排污权指标数量。

  过去企业的排污指标是从政府无偿获得的,企业不会珍惜所得指标,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不足时,占有指标的企业也不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让企业认识到排污指标也是企业财产,从而以经济利益驱动企业主动减排,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怎么用好排污权交易?

  有利于污染物总量控制,有利于企业控制、降低污染

  记者:福建省排污权交易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企业、对政府,特别是对于环境保护有什么样的好处?

  付朝阳:《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从技术的层面规定了企业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方法和过程,指导企业申请排污权核定和环保部门组织对企业排污权的核定。

  对企业而言,可以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核量申请,同时可以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环保部门对其核量和确权情况进行监督,合理争取自己应有的排污权指标;对政府而言,可以利用《办法》监督环保部门的核量、确权行为,避免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企业应该遵守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即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利于全省污染物总量控制,有利于排污单位遵纪守法,控制、降低污染。

  记者:您能有针对性地解读一下福建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政策吗?

  付朝阳: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或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包括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初始排污权,就是法定允许其主要污染物的最大排污量;可交易排污权,就是通过进一步的污染治理措施节约出来的排污权,可出售获利。目前,福建省实行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指标主要包括4种: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而有些试点省份已逐步迈大步伐,如山西、河北等省将主要污染物指标拓展至烟尘、工业粉尘等指标;福建省龙岩市已经在全行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排污权实现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排污权,或向政府缴纳一定费用后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

  企业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排污权的数量由环保部门核定,之后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申请并完成交易手续,获得交易凭证后再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确权。

  记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出台体现了什么理念?

  付朝阳: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排污权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将开展排污权交易列入福建省《2014年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也均要求开展排污权交易。

  福建省环保厅从2013年7月起开展省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

  期间,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志南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指导;今年4月4日,苏树林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5月13日,尤权书记主持省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推进排污权有偿和交易工作的意见》。5月23日,省政府正式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试行)》。这一意见的出台体现了“环境资源稀缺、使用有价”的理念。新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需要通过交易有偿获得,老企业通过减排腾出指标可以出售获利,体现了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原则,促进老企业减排获利,新企业控制排污以节约投资;有利于健全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评价考核体系,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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