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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进口关税恢复3%—5%最惠国税率

2014年10月16日 13: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 顾阳)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从本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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