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拳”护航《环保法》落实 四配套文件预计年内印发(2)
查封、扣押问责条款严格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
“不过,查封、扣押的权力涉及到的不仅仅是环保部门,还有其他部门。”胡静补充说,这个权力如果用不好,一线执法人员也会面临当被告的风险。
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就是为了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这一权力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比如,除了详细规定了适用于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外,还对执行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等步骤,即便在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也要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调查后认为不需要查封、扣押的,则应立即解除。
不过,这一权力行使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的财政支持。“查封、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胡静告诉记者,而这一部分费用,之前是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
仍不改正可停产
有了按日计罚和查封、扣押权,如果企业仍然几次三番违法排污怎么办?“实际上,对于一般企业的一般违法排污行为,有这两项已经足够了。”胡静表示,对于比较恶劣的行为,诸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等情况,还有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
限产、停产暂行办法中明确了5种适用于限产、停产和4种适用于关闭的具体情形,并严格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同时,环境保护部还统一制定了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文书格式。
“这3项措施是互为补充的。”竺效表示,“基本涵盖了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加上之前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都有涉及,在《环保法》执行层面形成了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信息公开是公众监督的必要前提
有了执法层面的组合拳还不够,对于排污企业,日常监督必不可少。
目前发现违法排污的途径,主要是环境执法人员的日常检查和公众监督举报。但在目前,公众仍难以顺畅获得足够的企业环境信息。新修订的《环保法》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论述。
兼顾公众要求和企业公开能力
“这相当于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竺效认为,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源头和起点。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是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姬钢表示,在起草过程中,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分级确定强制性公开范围。
《环保法》中的相关法条较为笼统,此次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对其进行了细化,对于之前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等问题,并对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企业的强制公开内容
此前,大部分企业信息公开热衷于公布较为宏观或较为正面的信息,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因环境保护工作受到奖励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其他情况等。
而此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中将这些列为鼓励公开内容,同时更加强化了14项强制公开内容,比如,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行政许可情况,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情况,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受到环境刑事制裁情况等。
引导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制度
“另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亮点和突破。”竺效表示,根据这一评级,企业今后在申请信贷、环保专项资金乃至参与政府采购方面都要受到限制,对企业形成一个长效引导机制。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正在转变。”竺效认为,由政府管制、政府作为参与主体的第一代环境法,正转向以政府引导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同时利用多种激励政策机制、多种手段并行的第二代环境法。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以及后续的行政、法律惩罚和社会信用评级等共同作用,将有效推动这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