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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电力体制改革究竟改什么(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1月20日 16: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第四是改革电力企业的功能定位,使其适应新的角色转换,充分发挥在能源革命中的作用。

  以能源革命为背景的新一轮电力改革,必然是一场打破旧传统,重建价值观,构建新体系的深刻变革,必将推动传统电力企业思想观念、经营目标、管理模式乃至技术路线的重大转变。

  对发电企业而言:在发电市场和计划开放的环境下,传统发电企业作为主要电力生产和供应商的角色不变,但从顺应国际能源大势考虑,通过监管约束强化节能减排,规定新能源装机和发电比例,同时应激励和推动发电企业及早向同时生产电力和有用热能的联合发电商模式转变,并在大力发展拥有热电联产(CHP)分布发电的微电网建设方面大有作为,加快发电企业产业结构转型。

  对电网企业而言:输电领域主要职能不变,但在输电网开放条件下,须确保所有发电市场主体无障碍、无差别准入,并通过提供优质输电服务,获取输电效益。

  尤为重要的是,如果IRP规划模式得以确立,那么,作为本轮电改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明确电网企业在实施综合资源规划(IRP)中的重要功能。这是由于电网企业处于联络供需各方的天然枢纽地位,拥有网络基础设施和大数据资源,是发挥产业引导、消费引导和多维资源整合的最佳平台,在涉及多元利益的资源整合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因此综合资源规划(IRP)的实施过程必须依靠各级电网企业的紧密合作。所以,各级电网企业在综合资源规划(IRP)的设计和实施中,应当在不同层面分别承担IRP实施主体功能。

  相应地,随着配电业务的市场化,配电网逐步转变为包括了分布式电源、微电网及其它电力零售商在内的零售电力用户集合,其在配置整合业已大大拓展的供、需两侧资源,具体操作实施IRP功能方面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网企业实施IRP的最大障碍是传统的考核激励机制。以“增供扩销”、扩大赢利为主要绩效目标的价值取向与以节能降耗为价值取向的IRP内容和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为此,必须建立一种不以“报酬最大”为唯一偏好诱导的新考核激励措施,使电网企业在促进社会净效益最大目标与实现企业自身效益最大目标上相一致。

  因此,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通过改革强化电网企业的公用事业型企业性质,使其考核指标与售电量赢利相脱离,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这必将推动电力企业(特别是供电企业)由目前的电力供应向电力服务转变,由产品运营向价值运营转变,促使其像开拓增供扩销市场一样去开拓节能减排、用电服务市场,最终定位为受政府委托执行国家IRP规划的实施主体和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最佳能源解决方案的“综合能源服务商”。

  第五是改革法规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旨在实现绿色低碳目标的法规、政策、监管框架,构建国家新型电力治理体系。

  立法是改革的前提。电力体制改革作为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做到立法与改革有机衔接。政府在设计制订适应改革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中应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这里仅列出以下几方面着力点:

  法规方面

  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新《电力法》不可或缺的几项内容是:

  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在节能减排上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明确国家电力工业综合资源规划(IRP)设计主体的法律定位。

  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规定电网企业强化公用事业的性质以及作为IRP实施主体的功能定位。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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