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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明年起实施排污权交易

2014年11月20日 16:5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闫艳南通报道 江苏省南通市近日下发了《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5吨或氨氮大于0.5吨的印染、化工(含农药、染料)、医药、发酵、酿造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排污权交易。其他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交易及现有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在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四类主要污染物时,要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收入应主要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据了解,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直接参加市场交易,或由所在地政府回购。富余排污权应当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方可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此外,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买卖排污权指标的,均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交易。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初始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政府无偿收回,作为排污权储备。有偿获得的,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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