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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引关注 未当庭宣判

2014年12月05日 11:25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下午2点,江苏“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泰州戴卫国、姚雪元等人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购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产生的共计2.5吨的废酸,并直接将其倾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相关企业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这也是目前为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提出最大额赔偿的一起案件。企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作为被告的几家企业如何为自己辩护?

  随着审判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的法槌落下,在江苏省高院新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里,引发全国关注、被外界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江苏泰州“12·19”重大环境污染案二审开始。省高院启用了两块大屏幕,直观展现庭审的情况。

  现场辩论:我们上诉人提供的六项法律规定有没有合理性?第二回答公益社团是政设社团还是公益社团?第三:刚才被上诉人东拼西揍,又是某某教授的发言和证明,请依照法律的框架,我们今天是第一个宪法日,请被上诉人改变思维方式……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参与辩论的检察官围绕“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六家企业和河水污染是否有因果关系”“环境损害的量如何认定”这三大焦点进行阐述和激烈的辩论。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的代理律师一致认为于2014年2月份成立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备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六家单位代理律师: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泰州市环境保护协会是2014年2月成立的,2014年8月提起了本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显然不符合环境保护法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精神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被上诉人这个诉讼主体不适合。

  被上诉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则认为: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被上诉人系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环保组织,而且是泰州地区唯一的一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组织,那么被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我们认为不能成立。

  环保公益组织作为诉讼主体颇为罕见。记者了解到,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前,国内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也存在和新《环保法》之间的界定差异。在庭审现场旁听的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蒋巍表示,希望通过本案,捋顺资格限定,鼓励更多的环保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诉讼中去:

  蒋巍: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生的事物,现在法律顺应时代的要求,把人民的参与、人民的监督和人民的知情融合到公益诉讼中,大家听到了以后很有感觉,知道怎么叫宣法、什么叫用法,什么叫守法,这就是完整的一体化。

  即使环保组织具备了主体诉讼资格,现实中的薄弱能力也将限制其发挥。尤其是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当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的情况,需要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评估和修复所需的经费的评估,鉴定费用的都比较高。

  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环保组织难就难在他的实力,无论是从财力、物力、取证能力,检察机关有调查取证权,但你社会组织这些方面的能力和环保调查取证证明力的要求之间形成了一个矛盾。

  对此,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透露,江苏省正在通过政府层面合力缓解这一困境:

  刘亚平:江苏环保厅和财政厅、法院、检察院相关机关正在政府的关注下,在筹建成立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在省一级将有每年在环境专项整治资金当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环境生态保护以及司法诉讼、环境评估和鉴定方面的垫付费用,至于最终承担,原则上应该由污染方和损害方承担。

  不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表示,公益诉讼只是一方面,预防和治理环境才是长久之计:

  许前飞:环境问题宪法都有规定,保护环境同时还要预防和治理。司法对环境的保护,不光是一个保护权利惩治违法,还是要考虑怎样去修复怎样去预防。

  此案历时4个半小时,没有当庭宣判。(记者杨守华 江苏台记者严园园 查多)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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