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国家工作人员拟禁止参与矿产资源开采经营

2014年12月08日 16:58 来源:中国江西网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 记者周浔报道:近日召开的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近日,该《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提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禁止超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开采矿产资源。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以采代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拟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拟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提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拟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进行恢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即日起至2015年3月1日,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辑:宋亚芬】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