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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条例》修订通过 保护好热带雨林和海洋生态

2014年12月10日 14: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见习记者李拉海口报道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日前修订通过《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培养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按照《条例》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跨市县的旅游发展规划及专项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财政、土地等产业扶持政策,改善旅游投资环境、经营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

  《条例》规定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排污和垃圾处理价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景区、旅游社区、旅游村镇等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

  同时,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监督和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在旅游项目开发方面,《条例》要求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着力保护好热带雨林和海洋生态资源,防止生态破坏。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海南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鼓励依托旅游资源环境特点和优势,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建设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及其他旅游示范区,建设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品质优越的旅游目的地。鼓励在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着力培育特色旅游村镇。鼓励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以及人文遗迹、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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