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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规定按日连续处罚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

2014年12月17日 10:47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张秋蕾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日前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草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草案)》,以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草案)》、《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有必要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利和职责,制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21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6条,重新界定了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及具体对象,全面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实施期限、保管、解除、移送以及检查监督等实施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22条,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和解除、终止、实施期限的程序;《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会议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草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以部令形式发布施行。

  会议指出,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调查事故原因和性质,明确企业和环保部门在事故预防和应对中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办法》共23条,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原则、组织形式、调查方案、调查程序和污染损害评估等内容,同时还明确了调查对象、调查报告、调查期限和事故善后及事件后续处理等问题。会议决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以部令形式发布施行。

  会议认为,2008年施行的《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为保障和规范环境保护部工作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环保事业形势发展的变化,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在指导思想方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精神,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探索环保新路的要求,将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作为工作准则;在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方面,强调制定部门规章、出台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相关方面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在政务公开和健全监督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加大权利行使依据、过程、结果的公开力度,细化了司法监督、内部监督、社会公众与舆论监督的内容;在会议制度和廉政及作风建设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精文简会、廉洁从政、厉行节约和求真务实、提高效率等要求。会议决定,《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李干杰、翟青,纪检组长周英,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出席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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