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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就可超标排毒气?

2014年12月24日 15:16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0)

  据报道:位于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垵村漳州旗滨玻璃公司超标排放对人体有害的氮氧化物,遭到当地村民投诉。而东山县环保局却回应称,该公司设备改造导致超标,已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备,他们不会去查处。

  氮氧化物,包括多种化合物,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可刺激人的肺部,对儿童来说,可能会造成肺部发育受损。国家对企业排放氮氧化物有具体、详细的排放标准,而且排放标准不断提高。然而,玻璃生产企业因设备改造等原因,排放的氮氧化物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当地环保部门却以已经报备为由,对民众的投诉置之不理,任由企业继续超标排放毒气。当地环保部门如此做法,实质上就是庇护污染企业,以另一种形式为企业的污染行为充当保护伞,不仅伤害了民心,而且损耗了自身公信力。

  《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可见,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超标排放毒气,超标排放毒气就属于违法行为,设备改造不是超标排放毒气的理由,向环保部门报备不是污染行为合法化的通行证。企业违法超标排放毒气,环保部门就必须依法惩处,而不是以已经报备为借口而不处理、不处罚。相反,环保部门面对企业超标排污现象,以报备作为不处理、不处罚的借口,实质上不只是行政不作为,而是渎职行为。

  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治污不力,跟污染企业之间过度暧昧,而不是站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健康权益角度依法查处和惩治污染企业。因此,对企业超标排放毒气和环保部门不处理行为,首先要追究当地环保部门渎职之过,提高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和成本。同时,纪检部门要成立调查组,调查当地环保部门与污染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如果有腐败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直至排污达标后才可以恢复生产。

  张立美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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