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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意味着什么?

2014年12月24日 15:53 来源:中国环境网 参与互动(0)

  刘效仁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为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金沙县环保局随后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能,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遂提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原来,2013年9月,佳乐建安公司因噪音排污被罚没121520元,却一直未缴纳。2014年8月,环保部门责令其于8月23日前缴纳,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这家公司直到10月13日才缴纳,县环保局对其逾期缴费却未予行政处罚。县检察院考虑到一些涉污企业拖欠排污费现象较普遍,损害了公益,采取诉讼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社会效果更好,遂将此案作为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

  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在全国尚属首例,但显然有法可依。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55条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明确,“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检察权包括保护国家财产和资源免遭违法行为侵害,以及在国家财产和资源遭受违法行为侵害时有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各级人民检察院理应在环保公益诉讼方面有更多的担当,积极作为。但遗憾的是,此前检察机关尚未有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原告身份对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提起诉讼的先例。

  近年来,我国因严重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纠纷逐年增多,甚至呈急剧上升趋势。环境侵权案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只污染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并且所侵害的利益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究竟由谁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公众舆论一直期待着有更多的适格主体,不单是国家机关,亦应该有许多的民间环保社团担当起公益诉讼的大任。令人振奋的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告资格的确立,无疑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笔者以为,在民间环保组织被授予适格身份之时,检察院等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当有更多的担当,依法履行环保公益诉讼的神圣职守。其既可以主动提起诉讼,亦可向环保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发出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环境等检察建议;督促有关环保机关起诉等。鉴于检察机关本身没有经济收入,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费用应当由国库承担,或由专门成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埋单,以减轻职能部门的后顾之忧。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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