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山东禁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

2015年01月06日 11: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济南报道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下发《关于认真执行〈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需要利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进行氮氧化物治理的企业和单位,不得再购买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五氧化二钒)的脱硝催化剂。凡涉及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的生产、再生、处理处置项目,山东省环保厅和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均不予审批。

  为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避免在烟气氮氧化物污染治理中使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导致二次污染,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山东省批准发布了地方标准《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 》(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自2014年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环保厅要求,自即日起,全省各有关企业和单位应按照《技术要求》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催化还原脱硝催化剂。凡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脱硝催化剂不得再在山东省生产、销售、再生或处置。《技术要求》实施后仍购买使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的企业和单位,各级政府不得予以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技术要求》实施前已投入使用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的企业和单位,在脱硝催化剂出现机械损坏或到期更换时,必须更换符合《技术要求》的无毒无害催化剂;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淘汰下来的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管理,不得随意堆放、运输或再生处理,应由原生产厂家负责及时回收或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山东省环保厅强调,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再生和处置脱硝催化剂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对更换下来的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严格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特别是地下水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