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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需打“人民战争”

2015年01月20日 11: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 污染源那么多,亲力亲为跑断腿也盯不过来,而且如果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很容易受蒙蔽。不发动社会和公众的力量,不购买专业环保服务,肯定不行

  ● 只有广大公众都参与进来,环境监管部门才可能集中精力监管那些隐蔽性更强的污染行为,而隐蔽性强正是土壤地下水污染的特点

  ◆张旭辉 高胜达

  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近年来我国法律在赋予公众参与管理公共事务权利方面一直比较谨慎,环保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先天不足。

  随着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工作逐步展开,其更隐蔽、更复杂、危害更大、治理周期更长的特点迫切呼唤我国在构建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以更大魄力赋予公民更广泛深入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认识并为自身的环境利益奋斗。

  传统监管力量已经不堪重负

  根据国外经验,土壤地下水情况与常规的水、气、固废有较大不同,而且更为复杂,所需监管执法人员只多不少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覆盖面和严格程度不比发达国家逊色多少,但监管执法一直是老大难。

  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为例,余杭区环保局现有在编人员162人、聘用协管员126人,拥有5个基层环保所,监管力量、执法装备和人员业务能力全省最强。但环境执法人员人均全年累计工作348个工作日以上(法定为250天)。

  余杭区环保局临平环境监察所管辖区内有企业8207家、个体工商户1.5万多户,仅规模以上企业就有342家。监察所负责人表示,全所一半以上精力用于处理信访,监管企业就只能“抓重点”。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环保工作者还面临失职和渎职风险。杭州、金华、台州等地已出现环保业务骨干流失现象。

  在环境污染过程中,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公众受害最重,有最高的环保积极性,却没有被善用。近年来,民间团体不断表达参与环保的热情和诉求,可是这股激流虽然些许促进了对环境违法的惩处,却也给政府和环保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在污染防治的战场上,政府部门与公众没能形成统一战线,有时还彼此消耗。

  业内预计,《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7年~2018年出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明确要建立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也正逐步构建。

  然而,新法新规都需要监管执法来落实。根据国外经验,土壤地下水情况与常规的水、气、固废有较大不同,而且更为复杂,所需监管执法人员只多不少。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生态环保要求大幅提升,日常监管和执法能力不足、基层环保工作压力大等问题已经非常明显,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管理恐会更加捉襟见肘。

  让公众参与的路多些宽些

  鼓励并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条件

  “污染源那么多,亲力亲为跑断腿也盯不过来,而且如果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很容易受蒙蔽。不发动社会和群众的力量,不购买专业环保服务,肯定不行。” 中环循(北京)环境技术中心总工程师李东明认为,污染防治之战应该是人民战争。

  那么,如何让公众积极有效参与进来呢?

  首先,应该保护和认可群众监督污染的行为,把他们的热情和动力变成监管部门的触手。如去年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环保新闻文化艺术委员会合力推出、获得有关部门认可和支持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绿侠——《环保随手拍》APP,实现了拍摄后实时传输、准确显示地理信息、屏蔽虚假恶意举报等功能。

  本来是带有更多环境文化性质的随手拍活动,却发挥了不小的监管实效,其中不乏启示:随手拍能不能发展成一种制度化的群众监督,由相对固定的部门或专人负责收集、管理和答复?经过知识普及和技能训练,公众是否可能提供更高质量、更有针对性,甚至是能直接作为司法证据的影像和视频?只有广大的公众都参与进来,环境监管部门才可能集中精力监管那些隐蔽性更强的污染行为,而隐蔽性强正是土壤地下水污染的特点。

  其次,应该允许和鼓励群众依法自发组织起来,以便有能力对专业的环境问题提出看法和意见。环境问题专业性强,横跨领域也多,有时候公众参与走形式缺诚意,其实有可能是自身参与能力不足,听不懂报告,也提不出有法律或政策依据的意见。

  这时,环保社团组织就非常重要,他们既能坚定地站在群众的立场,又能进行专业对话,而且作为群众意见的整合和代表,他们的声音更容易得到重视。国外环保NGO的规模和专业性,正是得益于把NGO当成反映民情民意、监督政府行为的必要存在,依法给予正当身份和适当资助。

  最近有地方环保机构的专家反映,当地污染场地调查修复工作由于得不到具体负责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认识和理解,推进起来很困难。

  试想,如果有环保社团组织深入社区普及污染场地危害和治理知识,自下而上地推动基层政府重视,并组织居民参与治理方案的讨论和决策,不仅能更好落实工作部署,也能降低被投诉的可能,还能让污染责任者头上“社会监督”的箍收得更紧,从而更重视对生产场地进行污染预防和调查监测。

  第三,要实现实质性参与,避免走形式,“提供便利”特别重要。便利有方式上的,也有时间上的。

  在国外,对污染场地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包括场地背景、污染物的种类及分布、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及公共场所以及污染企业的相关信息会被写成信件,寄到场地附近的居民家中,请居民回答简单的问题以了解他们的关注程度,并附上回执信封便于及时反馈,同时走进社区,当面访问征询。

  之后留出一个月时间供公众考虑形成想法和意见,再召开讨论会,参会代表可多至200多人,不限身份,讨论时间可以长达数个小时,讨论不充分还可以再开会,连会议时间都尽量安排在晚间。这就是提供了参与的便利。

  反之,如果项目建设或污染的信息笼统概括、含糊不清,不发信件邮件而是简单地贴在某处或是挂在网上很难找的地方;涉及十几项措施、数千乃至上万字、含颇多术语的征求意见稿,反馈期限只有5天~10天,要上班要忙家务的居民连充分读懂文件都怕来不及,更不要说开会商议和起草意见;讨论会和听证会参会范围小,参会人利益关联程度低,甚至出现某些听证“专业户”。这就造成了参与的不便,而且是没有诚意的表现。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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