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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泰山区宣判首起环境案件

2015年03月04日 16:59 来源:中国环境网  参与互动()

  本报见习记者王文硕 通讯员谭华泰安报道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辖区内首起污染环境案件依法作出宣判。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涉案的3名被告人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分别被判以6个月~1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

  2014年7月16日,泰安市泰山区环保局信访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宅子村委西北方向约300米处有一家小电镀作坊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涉嫌违法的电镀小作坊进行检查。

  经调查发现,这家小作坊内已无工作人员,其加工配件及原材料已运走,而小作坊院内车间南约4米处有一深约6米的渗坑,西南约5米处另有一渗坑,均未做防渗处理。环境监测人员对这两处渗坑废水进行了采样,采样监测报告表明水样中含有六价铬。

  2014年7月17日,泰山区环保局将此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队。经多方侦查取证,锁定了作坊主阚某某兄弟两人及另一阚姓男子。他们在此租赁厂院,非法开设电镀小作坊,进行电镀作业,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院内擅自开挖的渗坑、渗井中。由于案发之日阚某某兄弟两人已携作坊内的电镀设备潜逃,食药环侦查队遂于2014年7月21日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列为上网逃犯。

  2014年8月4日,阚某某兄弟两人被抓获归案,他们对自2013年年初以来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设电镀小作坊,同时开挖一口7米深的渗井及3处渗坑,直接排放未经任何处理的有毒电镀废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泰山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这起案件的宣判,给辖区内企业上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课,有效震慑了潜在涉及环境违法的个人和企业。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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