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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治理还需依法而行

2015年03月30日 15: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熊孟清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垃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多地正在紧锣密鼓地完善垃圾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如广州市正在修订《广州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拟出台《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

  但就目前垃圾治理法规征求意见稿及目前施行的法律法规而言,主要存在3个普遍问题:一是偏爱管理而忽视治理,规范性文件尤其突出;二是侧重实体而忽视程序,关注重点仍是目标、分工和要求,鲜有明确维持秩序所必需的程序和途径等;三是重视中后端处理而轻视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重视焚烧填埋而忽视物质回收利用,不能体现垃圾全程、综合治理的发展趋势。

  针对以上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善垃圾治理法律法规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要从管理转变为治理,重视垃圾治理社会化问题,建议修订“垃圾管理条例(办法)”为“垃圾治理条例(办法)”。无论是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环节,还是传统的收运、处理处置环节,都需要社会广泛、深入和有效地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重视社会参与意识、水平不断提高的现实,而且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引导、指导、规范社会合适参与。明确社会参与范围和形式,规范社会参与程序,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和途径,提高社会参与效率与水平,维持垃圾治理秩序。起草者不应以管理者身份强调政府的管理权力,而应该统筹政府的管理权力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利,保障垃圾治理的效率与效益,保障社会参与的责任与公平。

  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重,明确实现目标的程序和途径,维持良好的治理秩序。目前施行的垃圾治理法律法规多侧重目标、责任分工和要求,普遍忽视程序和途径,规范了做什么、谁来做和做到什么程度,却没有规范怎么做。换言之,重视了资源配置相关的效率问题,却忽视了资源配置的秩序问题,不能满足日益社会化的垃圾治理的实践需要。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选址风波不断,恰恰说明了立法规范设施选址程序和社会参与程序的重要性。建议完善垃圾治理法律法规时强化规范规划编制程序、社会参与程序、设施选址程序、计量与统计程序、跨域合作程序和监管程序等,用科学便捷的程序维持垃圾治理秩序,保障治理目标得以实现。

  要坚持先进性原则,规范垃圾全程、综合治理,建议着重规范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物质回收利用、计量与统计。既要坚持从垃圾产生到处置的全程治理,把源头减量与分类排放、收运、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5个治理环节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规范;又要坚持多措并举的垃圾综合治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均衡发展垃圾逆向物流、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填埋处置,推动垃圾分级处理,实现级间规模匹配和技术、产品、市场、价值共生。同时,还要规范必不可少的收费、分流分类、回收、压缩、计量、统计、计价、监督监测及宣传教育等辅助性环节,规范政府行政管理、垃圾治理规划、设施建设与营运,社会参与和第三方治理等,保障垃圾治理秩序和效率,保障公共环境权益,推进垃圾依法治理。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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