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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众参与更需有法必依

2015年04月16日 09:4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公众理应享有一定的话语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午光言

    记者近日从环保部获悉,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定,环保部拟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4月15日《北京青年报》)。

    环保公众参与经各方呼吁多年、各地摸索多年后,伴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终于迎来了部门规章的草案。

    新环保法第五章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保部专门出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就是为了将这些权利明细化、程序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赋予更多的实质内容。可以预见,办法正式出台后,环保公众参与就迈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但要使公众真正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更重要的是实现有法必依。

    我们生存在这个地球上,与环境同呼吸、共命运。公众是环境最大的利益相关人,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现实境况下逐渐得到强化的。

    在十面雾霾的今天,我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保护环境,不仅仅是哪一个部门、哪一级政府的职责,更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

    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公众理应享有一定的话语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众在环保上发声,必须使其参与环保决策、了解环保决策、监督环保决策。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环保公众参与的六种范围,列举了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而且规定了三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情形,为公众划出了参与环保的路线图。

    关于环保听证、环评公示等满足公众参与的规定,以前也曾有过,但是近年来在垃圾处理、PX、火电厂等项目建设中,因邻避效应所发生的集体散步、群体信访甚至冲突等不在少数。之所以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是源于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保障,公众参与被虚化、弱化,乃至被漠视。

    办法征求意见稿赋予了公众参与环保更多的程序和实质内容,不过也忽略了一种重要的环节:如何保障公众参与落到实处。也就是说,当职能部门没有按办法规定的措施落实甚至违反办法的规定操作时,当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没有得到回应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这一点,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涉及到。其中虽然有“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规定,但是没有责任惩戒,这种考核与评议就会使办法变得“温和”许多,让人感觉不到“必须怎样、不然就会怎样”的震慑力。比如,当必须进行环保听证的项目或决策因没有听证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不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如何追究其责任等等,应有更具体的规定。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在环境保护日趋重要的当下,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借助群众的力量。除了办法出台后使环保公众参与有法可依外,更要通过惩戒性措施兜底,使公众环保参与权能得到真正落实。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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