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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气体 最高罚2万元

2015年04月30日 10:44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5月1日起施行,南充出台相关细则
  4月29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南充市环保局获悉,今年2月出台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南充市对该《办法》进行了细化分解,规范了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区域。
露天焚烧

最高可罚款2万元
  “《办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须做好本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昨日,南充市蓝天办负责人陆伍全介绍,每到粮食收割季节,尤其是4、5月份和9、10月份,南充焚烧秸秆的现象较为严重。
  “以往发现有人在禁烧区焚烧秸秆等行为,我们的执法人员只能文明劝导。《办法》的出台,让我们有了执法的拳头。”陆伍全说,根据《办法》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落叶、杂草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还规定,石材加工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石材加工企业应当安装收尘装置。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治理燃煤

煤炭含硫量不超过1%
  “目前,南充城区内燃煤现象依然存在,主要是企业和个人燃煤。”陆伍全说,企业燃煤相对便于管理,按照要求,所使用煤炭必须是含硫量不超过1%的低硫煤;个人燃煤则较难管理。
  《办法》提出,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公布禁燃区范围和高污染燃料种类。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治理尾气

2017年底淘汰全市黄标车
  机动车尾气治理也是大气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定期检验。“各级政府应按规定限期淘汰黄色标志机动车和老旧机动车。”
  据不完全统计,南充市现有汽车保有量约27万辆,其中黄标车近2万辆。“虽然占比不高,但其排放污染物占到了汽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0%左右。”陆伍全介绍,结合南充实际,今年将按国家提出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的工作要求,到2015年底,要基本淘汰全市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敬铭安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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